所谓壹刑者,刑无品级。这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篇里的一句话。意思是:所谓统一刑罚,就是量刑岂论人们的品级。
相当于现代所说的执法眼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商鞅在《赏刑》一文中提出了三个政治主张,即壹赏、壹刑、壹教。商鞅说:所谓统一刑罚,就是刑罚不分人的品级,自卿相将军到平民黎民,有不平从国君下令、违犯国家禁令,破坏国家制度者,就判正法刑,决不赦免。
以前立过劳绩,以后办了坏事,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以前有过善行,以后有了罪过的,不因此而破坏执法。忠臣孝子有了过失,也必须根据罪的巨细来判刑。商鞅提出的“刑无品级”的主张,显然是对“刑不上医生”的斗胆挑战,有其进步意义。
但在商鞅所处的时代,是无法实现“在执法眼前人人平等”的。由此可以说,在实行法治这个问题上,商鞅无疑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即便今天,实现“刑无品级”虽然有了现实的可能,但还必须彻底消除“刑不上医生”或“重刑不上医生”的流毒才行。商鞅提出统一刑罚,具有划时代的努力意义。
因为法治就是整齐划一的一种治理模式,如果有若干前置条件,什么级此外人可以不负什么刑事责任,什么条件的人可以减免什么刑事责任,那法治就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执法上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人,就可能会明目张胆地挑战执法。首先,从立法上不能留有这样的空间。
否则,自然会有人正当地推卸责任或挑战执法,从而使执法由刚性变为柔性,其约束力大大下降,甚至变得只是欺骗黎民的一块招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其次,在司法上不能留有这样的空间,无论司法怎么解释,无论法官有多大裁量权,都不能因人而异。否则,就会使执法成为屈从于执法之外的店小二,甚至是臣服于某种势力的看家犬,执法一定失去应有的公正正义,效果是执法不光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反而会成为社会稳定的破坏者,而且是最大的破坏者,是可以直接颠覆国家政权的破坏者。
在执法眼前,是否人人平等,特别是对于曾经立过大功的人员是否与普通黎民一样。自古以来,人们一直纠结于功与过、情与法之间,直到今天,人们也难以挣脱这种纠结。纵然在黎民的心目中,对于有功人员或者高级官员,虽然痛恨他们的罪行,但又往往同情他们,希望对他们网开一面。这其实是一种后代情长,如果站在治理国家的角度去看,确实是行不通的。
难怪当年毛泽东主席毅然决然地下令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我们从刘青山、张子善这个案例可能看出,只有在执法眼前人人平等,执法才气发挥出应有的权威性,才具有警示他人,规范行为的作用。
当年要不是这样坚定地以法服务,恐怕贪污受贿腐蚀之风早就泛滥得不行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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