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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扬州中院受理了条例实施以来第一起有关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冻结的执行异议案件。扬州中院在管理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团体公司产业保全案件中,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账户资金92.8万元。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团体公司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表现被冻结的账户为该团体公司设立的农民工专用人为账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排除该农民工专用人为账户的冻结。
扬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凭据《保障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划定,施工总承包单元应当根据有关划定开设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人为;第三十三条划定,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为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经查实,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团体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账户,确实为相关修建主管机关挂号公示的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扬州中院遂裁定排除冻结。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生长的一支重要气力,为都会繁荣和社会进步作出了不行消逝的孝敬。
国家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支付,保障农民工的人为定时足额发放,让大家的汗水和辛苦支付实时收获回报,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宁静感的物质基础。国务院专门以第724命令的形式,要求推动形玉成社会依法掩护农民工人为的社会气氛。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更应当牢靠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为维护农民工群体的正当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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